|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文件
重 庆 市 监 察 局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渝考委〔2004〕16号
关于贯彻执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考工委、纪委、教委(教育局)、监察局、公安局,各主考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19日颁布施行。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对个别条款的认定和处理提出贯彻执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处理办法》第六条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处理办法》第七条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有以上9款行为之一的,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延迟毕业一年。
二、《处理办法》第六条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处理办法》及第七条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有以上3款行为之一的,其相关考生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延迟毕业二年。
三、《处理办法》第六条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停考三年。
四、《处理办法》第八条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4款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停考三年。
五、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除以上条款按本通知执行外,出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或其他违纪、作弊行为的,均按《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其程序由区县(自治县、市)自考办提出意见,报重庆市自考办处理。
六、延迟毕业时间从取得毕业资格后算起。
七、停考期间,参加其它各类考试取得的成绩,不得办理自学考试免考。
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意见告知书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公安局
二○○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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